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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哭二闹三跳楼拒执行,三请四讲五劝解终执结

时间: 2017-09-04 09:33 点击量: 705

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冉利咸) 9月1日上午,利川市法院对一起拒绝搬离租住地而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骨头案”进行强制执行

2014年8月9日,原告某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某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签订《租赁协议》,其中约定:原告将猪场全部设施、设备及场地出租给被告,租期8年(从2014年8月9日至2022年8月9日),租金为每年80000元,按年先交租金后使用,租金每年一次性付清;在合同期内如遇国家征收,合同将自动终止;如原告的猪场国家要征用,养猪设备、土地、搬迁等补偿费用属于原告所有,被告只可分得当时评估的生猪及饲料费用;如原告向国家申请获得的相关补偿后除去开支后,按五分之一平分;被告租赁时间按原告租的时间为准,如中途另有一方发生变化,应按合同法执行;被告在租赁期内有小的维修,由被告自己承担,原告概不负责。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318国道利川绕城段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该猪场在征收范围内,并由利川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20日发布《土地及房屋征收告知书》。随后,恩施州振业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该猪场的房屋及构筑物进行评估,318国道利川绕城段工程指挥部等单位工作人员及被告于2016年5月23日共同对被告饲养的各类生猪数量进行清点,但征收单位未与原、被告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被告使用涉案猪场至今,原告要求其搬离并返还该猪场无果,遂诉至利川市法院。

利川市法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该猪场,并将猪场全部设施、设备及场地交还给原告。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拒绝搬离。原告于2017年5月5日向利川市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利川市法院于2017年5月15日向被告发出执行通知书,于同年7月11日发出搬离公告,限被执行人于同年7月20日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多次组织被执行人与相关单位进行协调,但由于被告对拆迁补偿期望值过高,双方未能协商一致,致使期望落空,放言“谁执行,便与谁拼命”。

为维护法律尊严和申请人合法权益,利川市法院于9月1日对该案进行强制执行。

利川市法院到达现场后,被执行人抗拒执行,以跳楼相逼。得此紧急情况后,利川市法院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党组书记、院长周继荣,执行局局长李树兵和分管信访维稳工作的领导立即赶赴现场处置,相关人员拨打110报警、通知消防。经过两个多小时耐心劝解,被执行人打消轻生念头。

9月1日上午12时,成功执结这起租赁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