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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出卖人应协助买受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4-08-29 16:47 点击量: 1394

     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宋芳)在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出卖人无理由不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利川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手续。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黄某原系夫妻关系,2002年11月6日二被告离婚,离婚时就二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即位于利川市利北路131号房屋未作处理。2004年9月1日,二被告对该房达成分割协议,一致同意将该房屋变卖,变卖款由各自抚养的两个子女黄甲、黄乙各受益50%。2004年9月11日,原告张某与被告黄某就利北路131号房屋订立买卖协议,并查验了房屋相关证件及二被告之间达成的房屋分割协议书,被告黄某将该房屋作价150000元卖给原告张某,原告张某当即付清卖房款后,被告黄某将该房屋钥匙及两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交给原告张某。协议约定:甲方(黄某)应协助乙方(张某)进行该房屋的一切过户手续。2004年10月25日,二被告黄某、李某经调解,再次达成房屋分割协议,被告黄某将卖房款的一半即75000元交给被告李某,被告李某给被告黄某亲笔出具收条。2004年11月2日,被告黄某协助原告张某办理了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在原告张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因被告李某不予协助,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经该院主持调解,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未达成一致。

   法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黄某于2004年9月11日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被告黄某的处分财产行为已经被李某追认。被告黄某、李某作为房屋的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