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吴建平)黎某某与满某某系朋友关系,黎某某因资金周转不足,于2013年5月和满某某借款人民币22100.00元,并约定2013年腊月27清偿,由黎某某出具借条一份。同年8月黎某某因意外车祸身亡,导致该笔借款至今未偿还。
黎某系黎某某之子女,为黎某某的合法继承人。黎某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黎某某全部遗产的继承权。
法院审理认为,黎某系黎某某的合法继承人,黎某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黎某某财产的意思表示,应属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因此满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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