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刘守柏)近日,利川市人民法院毛坝法庭审理了一起赖某诉何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1998年,赖某依法承包了利川市毛坝乡咸池村二组的八宗土地,其承包期限为1998年10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并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00年,赖某全家外出务工。同年正月24日,利川市毛坝乡咸池村民委员会擅自订立《水田旱地临时转包协议书》,将赖某的田地分给杨某等七户,以便更好的完成国家的农特两税的上交任务。其中,何某分得小地名“方田以坎”的自留地0.5亩。此事赖某知道后回乡论理,在2009年1月11日,咸池村民委员会召开党员组长代表会,会上宣布“废除原村委的一切不合法依据”,赖某的耕地一事,按该户的合法依据,土地经营权证执行,责令耕种户退还,不再耕种。”同月15日,赖某见收回耕地有望,遂与同组村民刘某签订《转包协议》,该《转包协议》得到发包方咸池村民委员会的同意。2009年6月6日,利川市毛坝乡原人大主席吴兴凤带人到咸池村,召集涉及赖某土地的相关人员开会,在会上宣布“村委会转包协议无效,按原村委的依据,现耕种户仍然耕种赖某的土地,不予退还”。因此,何某拒不返还土地,赖某起诉至毛坝法庭,要求何某返还侵占的承包地。
法庭通过审理后认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赖某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何某无权占有赖某的土地,赖某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法院予以支持,依照我国《物权法》及《民诉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作出了判决,何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赖某的0.5亩自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