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制定印发了《关于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要求,建立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备案审查制度,对备案审查案件范围、发现违法问题后的处理等作出明确要求。
规定明确,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决定书后10日以内,逐案层报最高检备案审查;对原县处级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决定书后10日以内,逐案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
规定要求省级检察院应当将本年度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名单,以及本年度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数量和比例对比情况,与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等有关单位核对后,于次年一月底前,报送最高检。对于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比例明显高于其他罪犯的相应比例的,检察院应当进行逐案复查。
据了解,从今年3月20日起到12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全面清理。目前,清理摸底的第一阶段已经基本结束,正在转入核实、纠正和查处违法问题的第二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