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协议受法律保护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4-07-25 15:15 点击量: 2343

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 吴建平)2007年,文龙村因修建公路占用古某某责任田,书面约定村民每年补偿古某某300斤稻谷,补偿20年。2012年因个别村民拒绝补偿稻谷,古某某便于2013年2月将公路阻断,同月26日翁某某到古某某家商量并达成口头协议,即翁某某用6000元钱买下古某某4500斤稻谷的权利,古某某将阻碍物拆除,27日古某某拆除阻碍物, 28日晚翁某某向古某某给付了5500元,欠款500元,并出具欠条。

法院审理认为:口头协议是合同的一种形式,当事人在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达成的民事协议受法律保护。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已由双方当事人履行完毕的民事行为,不违犯法律禁止性规定,其协议受法律保护。翁某某主张其给予古某某的6000元是抵押款,但翁某某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翁某某找古某某商量,由翁某某向古某某给付6000元钱,古某某将拦路物拆除,翁某某向古某某给付了5500元,欠款500元。欠条和收条没有注明是抵押款,故不能证明翁某某向古某某支付的是抵押款。故判决驳回翁某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