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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小孩是义务,夫妻离婚仍要尽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4-06-20 09:30 点击量: 646


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冉丹)日前,少年法庭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原告徐某某,现年仅4岁,起诉到法院要求其父亲给付抚养费。

庭审时,原告的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了诉讼,被告到庭参加诉讼。经过庭审调查,承办法官了解到,原告父母在三年前已经协议离婚,在协议中载明了原告父亲不给付抚养费,而现在原告母亲认为,小孩开支增加,已无力抚养,希望小孩父亲能够尽一点抚养义务。考虑到这类涉及到家庭纠纷的案件,承办法官尽力地做着调解工作,希望双方能够看在小孩的面子上达成调解,齐心协力抚养小孩,但由于双方离婚时矛盾过大,被告认为离婚时所有财产都归了原告母亲,不愿意再支付抚养费,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最终判决:1、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656元直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