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徐敬军)近日,建南法庭审结一起排除妨害案件,判决被告王某乙从王某甲所有的房屋中搬出。
王某甲与王某乙是亲兄弟。2008年3月,王某甲以147500元的价格在王某丙处购置了位于利川市建南镇黄金路砖混结构一间四层房屋一栋。2010年农历12月,王某乙借用了改房屋第三层作为结婚用房,2012年又占用了第一层及地下室用以经营干洗店。现王某甲认为王某乙不孝敬父母,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乙搬出该栋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动产或不动产,依法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充分的权利。私人的合法财产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侵占、哄抢、破坏。王某甲通过合法交易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无论是将房屋借给王某乙居住,还是要求王某乙搬出、返还房屋,均是王某甲处分其合法财产的权利。王某甲与王某乙虽是同胞兄弟,但无为王某乙提供住处的义务。对王某甲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依据《物权法》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判决王某乙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出诉争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