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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事项未完成 请求还款获支持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3-12-18 16:18 点击量: 1251

   


    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冉丹)日前,民一庭审理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委托被告办理驾驶执照,但被告并未按约办理驾驶执照,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返还钱款,并按银行同期利率计付利息。

    经审理查明:20121128,原告因委托被告给其本人和朋友代办驾驶证而向被告交纳了24000元的费用。因被告未能为原告及其朋友办理驾驶证,原告要求退款,但被告至今未退还原告分文,也未给原告及其朋友办理驾驶证。

    法院认为: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本案中,原告将办理驾驶证的事宜委托给被告,被告接受原告的委托,双方形成的委托合同关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款项,实际上是主张解除双方的合同。被告应当返还收取的办证费用。由于被告是受原告委托办证,并非是被告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收取原告费用,故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委托合同;被告三日之内返还原告交付的办证费用;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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