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 法治动态

上海海事法院为执行生效判决:依法扣押商船三井株式会社船舶

来源: 人民法院报 时间: 2014-04-21 11:44 点击量: 360

新华社上海420  (记者  黄安琪)上海海事法院为执行生效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于419,在浙江嵊泗马迹山港对被执行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的船舶 “BAOSTEEL EMOTION”轮实施扣押。

1988年12月30日,原告陈震、陈春等为与被告日本海运株式会社(现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定期租船合同欠款及侵权赔偿纠纷一案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追索“顺丰轮、新太平轮船舶租金及经济损失。

上海海事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2007127,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商船三井株式会社支付及赔偿原告陈震、陈春顺丰轮和新太平轮租金、营运损失、船舶损失及孳息2916477260.80日元。201086,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2010122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告的再审申请。

据悉,上述案件是一起涉外商事案件,该案判决生效后,原告方依据法律规定,向上海海事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告履行判决确定的支付和赔偿义务,依法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海海事法院于20111228依法向被执行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发出《执行通知书》。期间,双方当事人曾多次进行和解协商未果。为此,上海海事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BAOSTEEL EMOTION”轮予以扣押。

如商船三井株式会社仍拒不履行义务,法院将依法处理被扣押的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