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徐敬军)近日,利川法院建南人民法庭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2011年6月27,向某与陈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将向某位于建南镇蔬菜街4号房屋的一楼一间32平方米的住房作为仓库租给陈某,租金2000元/年,租金当日给付。一年后,向某通知陈某,要求将租金涨到每年2500元,并询问陈某是否愿意续租,陈某当即表示涨价就不租了,但陈某却一直未搬走。2012年11月,向某到建南法庭起诉,要求陈某将货物从向某房屋内搬走,并支付5个月的房租费1000元。陈某则认为,当初与向某约定的租期是十年,向某不应该涨租金,表示愿意搬走货物,但不应给付房租费。
法院审理认为,无论约定房屋租赁期限是1年还是10年,均超过6个月,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未签订合同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且审理中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租赁期限,该案中期限约定不明确,故为不定期租赁,出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经法庭调解,最终双方解除了2011年6月27日口头达成的协议,陈某于5日内将其货物从向某房屋内搬走,向某放弃了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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