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宋芳)近日,利川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并作出一审判决。
原告杨某系盲人,在某商住楼门面开设了盲人按摩院。朱某的小孩刘某生于2009年,犯有脑瘫。2014年8月7日至2014年9月8日,朱某带着小孩刘某在杨某的盲人按摩院共按摩33次。双方约定每次按摩40元,故朱某应支付杨某按摩费1320元。2014年9月8日后,被告朱某未带刘某再去按摩,也未支付之前的按摩费用。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及时支付按摩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朱某所欠杨某的按摩费1320元,有盲人按摩登记表为凭,且朱某也认可,应当及时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朱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原告杨某按摩费132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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