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冉利咸)2017年2月中旬,我市某中学毕业班班主任在课间巡查时,发现平时学习较好的一名学生在玩手机,为避免玩手机影响学习,老师上前要求学生按校规交手机暂由老师保管,该生拒绝。
此时上课铃响,老师为不影响其他学生上课,要学生再不交出手机就离开教室,学生倔强的起身离开教室,老师跟着学生走向教室门,认为学生不服管教,很生气的拿起放在门口窗台上叠放的三个瓷碗砸向走在前面的学生,刚好学生扭头看老师,瓷碗砸在学生脸上而受伤。后经鉴定,学生所受伤为轻伤一级。
利川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师教育学生不当致学生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主观恶性小,犯罪较轻,有自首,积极赔偿和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对老师免予刑事处罚。
主办:利川市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 2023 利川市人民法院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邮政地址:利川市胜利大道2号 邮编:445400 备案:鄂ICP备12010191号-1
联系我们:办 公 室: 0718-7281169 立案咨询:0718-7291169 0718-7290064 督察室:0718-7265770 传 真:0718-7282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