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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开庭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3-07-26 10:03 点击量: 807

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张秀兰)近日,利川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白某被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3年3月1日11时许,白某驾驶沪D058XX号重型货车行至318国道1694KM+204M处,与相向驶来的由吴某驾驶的浙CF9NXX号小型客车相撞,致使小型客车上的乘车人向某、刘某当场死亡,张某、吴某等四人受伤。经利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白某应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白某与被害人向某、刘某的亲属及与被害人张某、吴某等四人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均请求法院对向某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白某的行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认罪态度好,并赔偿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等有关规定,遂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