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7日,湖北省高级法院在咸宁市对刘汉、刘维等上诉案依法公开宣判,维持一审对刘汉、刘维的死刑判决。
虽然结果没变,但二审对刘汉等人的部分次要犯罪事实、个别罪名及其量刑进行了改判。二审法庭取消了刘汉的非法经营罪名,对刘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由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千万元改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千万元。
湖北省高级法院通报称,7月1 4日至1 9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刘汉、刘维等人上诉案后,经合议庭评议后,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作出二审判决、裁定。
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上诉人刘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窝藏罪等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上诉人刘维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窝藏罪,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维持。
唐先兵、张东华、田先伟等14名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分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虽然结果没变,但二审对刘汉等人的部分次要犯罪事实、个别罪名及其量刑进行了改判。
上诉人刘汉为偿还境外赌债的兑换外币行为,因不具有盈利目的,不属于经营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上诉单位汉龙集团已经归还和有足额担保的贷款可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核减,原审量刑偏重,予以改判,对汉龙集团所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由罚金三亿元改为罚金一亿元,对刘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由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千万元改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千万元;
对上诉人刘小平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由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改为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由五年改为四年,并处罚金五十二万元;
上诉人旷晓燕不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千万元。
鉴于上诉人缪军、李波认罪、悔罪态度好,采纳检察机关的适当从轻建议,决定执行的刑期分别由二十年改为十九年、由十五年改为十三年。
二审认为,虽然部分次要犯罪事实、个别罪名及其量刑发生变化,但并不影响死刑的适用,刘汉、刘维所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罪行极其严重,数罪并罚,二审分别维持一审对刘汉、刘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判决。
(来自澎湃新闻thepape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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