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斗法庭审结一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3-10-10 10:57 点击量: 1390

   

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王毅)文斗法庭审结一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贷款人胡某承诺分两次偿清贷款,抵押担保人张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008年12月,胡某以开办品牌皮鞋专卖店为由向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文斗支行(以下简称利川农商行)申请小额贷款40万元,张某用其房产为胡某贷款提供抵押担保。三方于当月28日签订了房地产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贷款2010年12月28日到期,期限内月利率为8.7‰,按季结息,贷款逾期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水平上加收50%的罚息。2010年12月12日,胡某仅结清了到期利息,并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申请展期一年,遂三方协商展期至2011年11月28日偿还贷款。展期日到期后胡某仍未偿还贷款,利川农商行分别于2012年2月10日、2013年1月23日两次向胡某、张某发出:“贷款到期催收通知书”。期间,胡某于2012年3月至2013年5月分六次偿还了23万元本金,直至现在,胡某仍结欠利川农商行17万元本息。故利川农商行将胡某、张某起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胡某称未按期偿还贷款确实是因为资金周转困难,并表示愿意尽快筹措资金偿还;担保人张某表示愿意一同筹措资金偿还胡某贷款。在法庭干警趁此主持调解,三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胡某欠利川农商行17万元本息,于2013年12月30日前偿还5万元,余款于2014年3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完毕,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利川农商行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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