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冉丹)日前,利川法院少年审判庭审理了一起强奸幼女的案件,被告人张某某因强奸幼女被公诉机关指控犯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在互联网上与被害人杨某某(未满14周岁)相识,并通过网络长期保持联系。同年7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将被害人从江西省带至本市某镇其亲戚家住宿,当晚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了性行为。次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本市公安局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强奸罪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现在青少年喜欢在网络上交朋友、谈恋爱,并延伸到现实生活中。网恋的好坏暂不评说,但是,请广大青年少年注意,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其是否自愿,均构成强奸罪,并从重处罚。学校及家长在平时的教育中,不仅仅要看学习成绩,相关的法制教育也是非常必要的,不要像本案中张某某那样,由于不懂法,犯罪以后才追悔莫及,在铁窗中度过五年的青春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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