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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一氧化碳中毒住院起纠纷 医院处置不当承担次要责任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4-10-23 21:11 点击量: 1724

    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  宋芳)近日,利川法院审结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原告于2012年2月6日在家烤火致“嗜睡,呼之不应”,立即向被告某医院求救,被告派出救护车将原告接入被告处治疗。原告入院后被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同月9日原告出院。同年3月10日,原告出现精神行为异常,被送往恩施州中心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迟发性脑病,住院2天,精神行为异常未见好转出院。经恩施施南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履行告知义务不全面及采取的部分治疗措施不合理,参与度系数值为50%。2013年3月27日,原告起诉到法院。
    审理中,被告对恩施施南法医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书面申请重新鉴定,原、被告协商后,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唐某的损害后果仅与被告某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轻微的因果关系,建议其过错参与度为10%左右。

    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被告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原告及其家属对一氧化碳中毒迟发性脑病认识不足,治疗中,对原告使用脱水剂的量不足及时间不长等存在过错,但该过错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仅存在轻微的因果关系,故被告的行为在本案中只承担次要责任。原告由于一氧化碳中毒程度较重,治疗过程中主动要求出院导致其急性期治疗时间短,再加上被告的医疗条件差、无高压氧治疗设备的客观现实,是其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故原告的行为在本案中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判决某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等费用17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