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杨洪波)日前,利川市人民法院以调解的方式审结一起买房后不及时过户而引起纠纷的案件。
黄某与周某、向某于2001年11月12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周某、向某将其位于利川市清源大道江源街18号的房屋一幢以136000元价款出售给黄某。协议签订后,黄某付清了全部价款,周某、向某也将该房屋交付给黄某。此后,黄某要求周某、向某履行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遭到拒绝,故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此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周某、向某强调是因为黄某不及时要求过户,从而给其二人造成了经济损失,过户可以,要求黄某补偿损失。于是,审判人员便组织双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周某、向某协助黄某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同时,黄某补偿周某、向某损失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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