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审务公开 > 民事案件

违背诚信逃债务 财产保全化纠纷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4-09-03 08:37 点击量: 1437

                  图为本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向银行送达裁定书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张利琴)为防止涉讼财产被转移流失、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近日利川法院依法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某公司因经营车辆买卖生意,其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其余股东商议后,于今年4月向宋某借款300万元,约定一个月还清。后因资金周转困难,该公司无力偿还,并且银行账户余额为零,债务人也下落不明。宋某得知一天后该公司账户将有一笔大额款项进账,于是在没有起诉的情况下急忙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该公司的银行账户。

本院经审查认为,宋某与该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为防止财产转移和流失,遂于当日裁定对该案采取保全措施,冻结了该公司的银行账户。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找到宋某与其协商,愿意以公司账户现有存款偿还宋某的部分债务,双方达成和解,随后宋某向本院申请提前解除保全措施。

对于财产保全这一问题,修改前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均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当前社会,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运用法律的能力也越来越高,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一能防止财产的转移和流失;二能方便法院执行;三能普及法律常识,使一批民商事案件化解在诉前。

利川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利川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利川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利川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利川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利川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