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本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向银行送达裁定书、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张利琴)为防止涉讼财产被转移和流失、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近日利川法院依法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某公司因经营车辆买卖生意,其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其余股东商议后,于今年4月向宋某借款300万元,约定一个月还清。后因资金周转困难,该公司无力偿还,并且银行账户余额为零,债务人也下落不明。宋某得知一天后该公司账户将有一笔大额款项进账,于是在没有起诉的情况下急忙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该公司的银行账户。
本院经审查认为,宋某与该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为防止财产转移和流失,遂于当日裁定对该案采取保全措施,冻结了该公司的银行账户。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找到宋某与其协商,愿意以公司账户现有存款偿还宋某的部分债务,双方达成和解,随后宋某向本院申请提前解除保全措施。
对于财产保全这一问题,修改前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均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当前社会,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运用法律的能力也越来越高,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一能防止财产的转移和流失;二能方便法院执行;三能普及法律常识,使一批民商事案件化解在诉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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