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 (通讯员:杜香耀)近日,利川市人民法院忠路法庭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谭某购买瞿某所有的一栋房屋,并支付了十万元的房款,瞿某却拒绝签字过户,谭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瞿某履行合同义务,法院判决确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瞿某协助谭某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2007年10月,谭某欲购买瞿某所有的木房一栋,便与瞿某协商签订《卖房契约》一份,瞿某将木房交付给谭某居住使用,谭某当即支付了房款十万元,双方约定由瞿某协助谭某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2008年,谭某与瞿某到国土部门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但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后谭某多次找到瞿某办理产权过户,瞿某却以房款太低为由拒绝签字过户,谭某无奈之下起诉到法院。
法院受理该案后,主审法官通过开庭查明了案情,在尊重法律和兼顾双方的利益的基础上,本着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的初衷,主持双方进行了调解。瞿某仍不同意签字,调解未果,法院遂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瞿某应继续履行协助谭某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判决生效后,瞿某仍未履行义务,谭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依法通知相关行政机关将房屋所有权登记至谭某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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