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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 房屋出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4-08-26 22:32 点击量: 1311

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宋芳)近日,利川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房屋出租合同》。被告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租用被告坐落于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杨柳寺村三组的整栋房屋开办农家乐餐馆,经与被告协商,双方于2011年10月6日签订了《房屋出租合同》。合同约定:房屋租期为2011年10月18日至2014年10月18日;第一年租金为50000元,第二、三年租金分别为140000元。2012年3月31日,原告向利川市工商局申请其个体户名称为“香渔港”。为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被告向原告提供了自己位于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长堰村十组房屋的土地使用证供原告使用。随后,利川市工商局给原告颁发了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为利川市长堰村十组。原告在该房内开办“香渔港”餐馆两年,交清了前两年的租金190000元。2013年9月28日,利川市工商局向原告作出了利工商处字【2013】5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了原告“香渔港”的营业执照。为此,原告便不能再继续经营, 2013年10月22日,原告以被告给原告提供虚假资料,造成原告所开办的“香渔港”营业执照被吊销,起诉到法院。

法院认为:因原告的工商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该院依法支持。被告明知自己的房屋尚未取得合法手续而出租给原告开餐馆,其行为有过错;原告在得知出租房屋尚无合法手续后,不向被告索要房屋的相关证件,其行为同样具有过错,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双方均有责任。庭审中,经鉴定机构鉴定,无法确定装饰装潢的具体价值和装潢的残存价值,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只能参照最后一年的房屋租金140000元为最低损失进行计算,由原、被告各承担5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