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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公正司法 铸造司法公信(上)

来源: 人民法院报 时间: 2013-05-15 09:29 点击量: 489


   要从根本上破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难题,必须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积极探索人民法院的进一步改革问题。
   党的十八大报告是指导我国司法改革、铸造司法公信力的指南针。十八大报告指出,“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要在十六大、十七大确立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基础上努力实现新的要求。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十八大报告还强调,要推进公正司法,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公开制度,加强司法公信建设,强化司法基本保障。
   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加快实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广大人民群众对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有了更高的期待和要求。要从根本上破解司法懈怠、司法腐败、司法作风冷横硬、司法地方化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难题,必须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积极探索人民法院的进一步改革问题。
   一、彻底解决法院立案难问题。在谈到“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时,十八大报告强调,“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完善信访制度,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并特别指出,要“强化司法基本保障,依法防范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笔者认为,上述论述主要针对当前人民群众反映的在一些地区打官司难、立案难的问题而指明的改革方向。  
   法院是定纷止争之所。司法审判是最文明、最理性、最具有透明度与能见度的社会管理方式与冲突解决方式。但在实践中,一些地方的法院对民商案件和行政案件尤其是涉及原告人数较多的案件(如涉及众多债权人的集资纠纷案件)、被告涉及政府权力的案件(尤其是房屋拆迁案件与征地纠纷案件等)立案拖延甚至推诿,既剥夺了老百姓和企业的诉权,又助长了失信与不法行为,加大了信访压力,降低了民众的幸福指数。
   为强化司法基本保障能力,进一步减轻维稳压力,深入创新社会管理,增强民众权利的可诉性,笔者认为,各级法院必须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着眼,以化解社会不稳定因素为重,高度重视并必须尽快解决立案难的老问题,自觉践行“开门立案、凡诉必理”的服务型法院理念。换言之,凡是具备民事诉诉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诉的要件的案件,人民法院都不应拒绝受理。我说的“凡诉必理,开门立案”既针对商事案件,也针对民事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法乃公器,一定要确保法治的阳光照耀在每位共和国公民的身上。
   个别网友曾在微博上批评我的“凡诉必立”观点,认为是对法院职能的曲解,对法院工作状况的无知:“你见过医院来人便收入院的吗?医得了吗?住得下吗?”我认为,这个批评存在逻辑问题。首先,医院不像法院一样独此一家。其次,法院亦不像医院一样由患者随便挑选。任何有良知的医生、医院,对来访病人都要挂号、都要诊断、治疗。医院开门行医的思维方式值得法官们深思。
   一些法院拒绝或怠于立案的理由之一是法无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公司争讼难以裁判。既然难以裁判,不如不立案。不仅立案庭的法官担心自己敞开立案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逾越法院权限,审判庭的法官也担心自己对法无明文规定案件的判决容易被上级法院改判。这已形成了不少法官的思维定势。这种思维方式值得商榷。民商法与刑法根本区别在于,现代刑事法治倡导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反对类推制度;而现代民商法倡导私法自治,强调财产神圣与契约自由,鼓励扩大民商法的适用范围。法无禁止皆可为。刑事案件主要解决刑事责任承担与否的问题,因而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立案问题要慎之又慎。而民事案件主要解决风险与利益的分配问题,在当事人无法通过私力和智慧化解利益冲突时,法院当然要承担起定纷止争的重责大任。
   拒绝或者怠于立案的原因既有地方权力不当干预的因素,也有“司法解释依赖症”的因素。一些法院严重依赖司法解释,会使得很多案件无法立案。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不能出台司法解释的主要原因在于等待地方法院的判例积累。为彻底走出“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逻辑怪圈,建议地方法院及时受理受害投资者提起的各类民事诉讼,确实做到快立案、快审理、快判决、快执行,切实解决立案难和执行难的老大难问题,彻底告别司法解释依赖症。
   在司法实践中,集团诉讼被妖魔化了,有人认为集团诉讼会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其实,集团诉讼实践表明,集团诉讼有助于降低被告的应诉负担,有助于降低维稳压力,有助于培养法官的职业化。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诉讼类型是与集团诉讼非常接近、但又不完全一样的非常雏形、原始、粗糙的集团诉讼制度,亟待司法实践进一步激活。为大幅降低大规模侵权案件中受害者的维权成本,人民法院还应及时审理法定机关和组织依据该法第五十五条提起的公益诉讼。
   为节约司法资源,建议各地法院用够用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在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追究犯罪分子对受害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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