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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家不和 对簿公堂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3-09-13 10:20 点击量: 536

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刘守柏)余某与谢某系亲家关系。2013年3月30日晚9时许,谢某准备到余某家去办事,余某拒绝开门,后谢某之女谢某某将门打开。谢某在未经余某许可的情况下进入屋内,余某就将谢某往外掀,为此双方发生打架,双方均在打架过程中受伤。受伤后,余某于2013年3月31日到利川市柏杨坝镇卫生院住院治疗3天,用去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1168.02元。

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余某与谢某系亲家关系,谢某在未经余某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闯入余某家。导致双方打架,余某也有过错责任,谢某应负主要责任。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谢某赔偿余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500元,其余损失由余某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