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段艳菊)近日,利川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认定某村委会与张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2000年1月1日,原告李某因生活所迫,将自家房产作价6000元出卖给村民张某,同时约定将自家承包经营的土地转包给张某经营。同日,李某携全家外出务工。2012年李某回家,才得知自己所在的某村委会已将其土地另行承包给张某,并签订了承包合同。于是,李某一纸诉状将某村委会和张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他们之间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将自己土地转包给张某经营管理,双方是转包而不是转让。因此作为承包方的李某与作为发包方的某村委会关系不变。在李某承包期内,村委会又将李某土地另行发包给张某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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