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杨春桃)近日,利川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被告人杨某受到了刑事追究。
杨某系利川市谋道镇某村村民。2011年5月6日晚,李某伙同覃某、高某、张某(均另案处理)在重庆市黄水镇莼乡路老黄连公司门前将冉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太阳牌两轮摩托车盗走,后以17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杨某。杨某明知该辆摩托车系盗窃所得而予以购买。经鉴定,该辆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06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发后,杨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能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我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杨某被判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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