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 刘守柏)2013年7月22日晚至次日凌晨1时许,丁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Q26JXX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自团堡镇往利川市方向行驶,当车行驶在团堡镇大坝村路段时,被利川市公安局团堡派出所民警查获。经检验,丁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3.69mg/100ml。
经过开庭审理,法院认为,丁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了判决,判处丁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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