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法[2015]29号
利川市人民法院
关于删除部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
决 定
本院依法执行(2015)鄂利川执字第00452号、(2015)鄂利川执字第00199号、(2015)鄂利川执字第00315号等7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相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相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
将(2015)鄂利川执字第00452号、(2015)鄂利川执字第00199号、(2015)鄂利川执字第00315号、(2015)鄂利川执字第00412号、(2012)鄂利川执字第00617号、(2015)鄂利川执字第00172号、(2013)鄂利川执字第00204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利川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