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刘守柏)近日,利川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敲诈勒索案,两嫌疑人均受到刑事追究。
吴甲和吴乙均系利川市南坪乡花屋村村民,2012年3月13日,被害人姚某以700元的价格从吴乙之子吴丙处购买了吴乙所有的一台联想台式电脑。3月14日晚,吴乙和吴甲找到了姚某,以姚某购买的电脑系被盗所得为由,并以向公安机关告发和暴力相威胁的方式向姚某敲诈了2000元钱,并搬走了姚某购买的电脑。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甲、吴乙以暴力相威胁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吴甲、吴乙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能当庭自愿认罪,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可以从轻处罚。依照我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了判决,吴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吴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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