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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债后转让股权,是否应承担责任?

来源: 利川市法院 时间: 2025-04-22 08:53 点击量: 175

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出资期限是否应当加速到期?股权转让时公司债务已经产生,该转让行为具有逃废出资义务的恶意,在转让出资金额范围内,未缴纳的部分是否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基本案情

A建材店与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B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义务,A建材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B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2024年10月9日,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4年10月29日,A建材店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B公司股东湛某、唐某、王某三股东在其未缴出资范围内对B公司所欠剩余货款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另查明,2021年12月29日,被告湛某、唐某发起成立B公司,湛某任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湛某持股50%,认缴出资50万元;唐某持股50%,认缴出资50万元,二人认缴出资日期均为2070年12月31日,实缴出资均为0元。

2024年7月25日,湛某与唐某、王某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湛某将B公司48%的股权作价13780元转让给唐某、将2%的股权作价574元转让给王某。即日,公司股东变更登记为唐某持股98%,认缴出资98万元;王某持股2%,认缴出资2万元,二人认缴出资日期均变更为2029年7月1日,实缴出资均为0元。

审理认为

利川市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第八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B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股东出资期限应当加速到期。被告唐某、王某系B公司现任股东,出资期限为2029年7月1日,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二人出资期限应当加速到期,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2024年7月25日,湛某将全部股权低价转让给唐某、王某,股权转让时B公司对A建材店的债务已经产生,该转让行为具有逃废出资义务的恶意。据此,湛某转让股权时其出资期限虽未到期,但在股权受让人唐某、王某未缴纳出资的情况下,转让人湛某应在转让的出资金额范围内,对唐某、王某未缴纳的出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据此,遂依法判决:被告唐某、王某在认缴未缴出资范围内,对B公司所欠A建材店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湛某在转让给唐某、王某的出资金额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25年1月16日,A建材公司向法院执行申请,将上述三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经执行干警释法明理,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原股东湛某积极配合,主动履行义务,该案执行完毕。

法官寄语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任何试图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都将受到严惩。希望大家能够正视自身义务,积极履行出资责任,共同维护公司的健康发展与市场经济的良好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