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针对利川市国土资源局与徐升平等15户居民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利川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廖学贵再次带领办案人员在社区及村组干部陪同下,实地察看西城农贸市场征地现场,了解情况。并认真倾听当事人的意见,耐心细致给当事人做工作。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充分给他们表达机会,要求进行听证的诉求,廖学贵院长现场进行了答复,同意当事人的请求,并安排办案人员尽快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实施。
廖学贵还要求办案人员在办理执行案件中既要严格遵守相关程序,同时也要以人为本,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链接:案件基本情况
利川市人民政府拟在本市都亭街道办事处普庵社区居委会五组征收集体土地2.003公顷,用于农贸市场建设,并将《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报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2014年3月4日,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了市政府的征地方案。2014年3月23日,市政府向都亭街道办事处普庵社区居委会及居民发出了征收土地公告,将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的相关事宜进行了公告。明确本地建设用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的规定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照利政规[2012]7号文件标准执行。公告期满后,社区居委会及村民均未提出听证要求。同年5月8日,申请执行人利川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利土资发[2014]15号《关于实施<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通知社区居委会及村民办理土地补偿登记,签订土地交付协议,领取土地补偿款。公告期满后,该案被执行人徐升平等15户仍未履行土地补偿登记,领取土地补偿款和交付土地义务。国土资源局遂根据相关规定下达《责令交付土地决定书》,限本案被执行人于5月28日腾空涉案土地上附着物,并交付土地。5月29日申请人作出《履行<责令交付土地决定书>催告书》,逐户进行留置送达,并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鄂利川行非审字第0002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裁定书。8月7日移送立案执行,执行人员于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执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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