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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汉斌亲历的重大立法论争

来源: 南方周末 时间: 2013-04-22 17:52 点击量: 382

   诉法通过之后,公检法各自出了解释,加起来比刑诉法的条文都多。各家打架,争夺权力。我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和全国人大法工委联名发表对刑诉法的统一解释,不让他们各自解释。这是我卸任以前发布的最后一个重要文件。”

   最有成就感的还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起草了这么多部法律,我觉得最有成就感的,还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1996年,研究修改刑诉法。陈光中教授提了一个意见,叫做疑罪从无,证据不足不能定罪,应当宣告无罪释放。我接受了他的意见。他提了几个意见我觉得都可以。到了最后快要通过的时候才修改,开头草稿的时候没有写进去。

   那次修改刑诉法最大的一个问题,是把检察院的免予起诉权给抹掉了,不让它有免予起诉的权力。当时对此争论很大。你免予起诉就等于说人家有罪你不起诉,但有罪无罪是法院才享有的权力,检察院没有,所以我就把免予起诉的权力给废掉了,检察院意见很大。

1982年修改宪法的时候,乔木同志建议取消检察院,把检察院的业务并入司法部。我提了不同意见:第一,检察机关存在了这么多年,没有什么大问题,宪法通过后仓促取消检察机关,人家思想上可能接受不了;第二,我认为检察院有好处,检察院独立于行政部门以外,处理行政违纪案件比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更好办。

   原来规定死刑只有枪毙这个方式,我觉得枪毙不太文明,所以1996年刑诉法修改的时候,加了枪决以外的其他方式,可以用注射、电刑等,美国就用这些办法,这比枪毙文明,是个很大的进步。

当年公检法、中央政法委、安全部都一起参与讨论,我特别列出不同意见,让大家一条一条讨论。开了将近两个月的会,每天都讨论,把争论的意见都列举出来。

刑诉法通过之后,公检法各自出了解释,加起来比刑诉法的条文都多。各家打架、争夺权力。我又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和全国人大法工委联名发表对刑诉法的统一解释,以文件形式下发,很长的一个文件,不让他们各自解释。这是我卸任以前发布的最后一个重要文件。

我的福建老乡就说了,修改刑诉法是办了一件好事,可是行政处罚法老百姓不喜欢了。我说你不了解,行政处罚法不是规定要怎么样处罚,而是限制处罚,不能随便规定处罚,他才明白了。

   劳教本质是违法的,法院矫治是个办法,不知道为什么还没制定出来

   刑法的修改也不容易。1979年制定刑法的时候,想把军人违反职责罪纳入到刑法当中,当时搞不出来,就空着。后来军队方面搞了惩治军人违反职责条例,我就找军队的同志讲,还是统一到刑法比较好。军队不愿意,提了个要求,说可以放到刑法里面,但是只能照搬,不能改。我说你这个也不行,条例提交人大审议时也是可以修改啊。我去找张万年同志说,还是放在一起好。高检要搞反贪污法我也不同意,我说刑法还是要统一。刘复之(时任最高检察院检察长)是我的老领导,但我一直不同意他单独制定反贪污法,他说反贪污法也有诉讼程序,我说诉讼程序也归到刑诉法里去嘛。彭冲说你跟刘复之谈去,我说不行,我不敢跟他谈。我起阻挠作用,不通过反贪污法,他也没跟我提意见。

公安部想通过收容审查条例,我也起了阻挠作用。当时在北戴河,我找到了胡启立,说启立同志,不经过法律程序关人只有在非常紧急的状况下才可以这么做,没有经过法院就关人是不行的,属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他说我找乔石同志说一说,这样就没有通过收容审查条例。后来公安部一位副部长跟我说,收容审查没有了,我们就少了个工具,工作起来就困难了。我跟他说,我不能同意你的观点,要依法你工作就困难了,不依法你才能开展工作。当时我在人大办公楼的过道上跟他辩论起来。当时还有一个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他要加上一条类推,我说治安管理条例处罚已经有七八十种了,我不同意再加类推,刑法搞一个类推已经受不了了,法律专家有意见,你还要加。

劳教本质上跟收容审查是一样的,都是没有经过司法程序就限制人身自由。这是“文化大革命”以前定的制度,主要是针对当时的街头打架斗殴现象,没有办法管,只有劳教这个办法。现在提出了法院矫治制度,我认为是个办法,法院判法院执行,检察院可以监督,不知道这么长时间了,为什么还没有制定出来。

   82宪法印象最深刻:废除领导终身制,规定土地所有权

   1982年宪法修改案决定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人大是真正发挥决定性作用的。整个起草过程中,宪法修改委员会一共开了五次会,有三次都是逐章逐条讨论,有一次是逐章讨论,所以是认真进行了讨论。在讨论当中一些重大问题做了决策,一件事就是废除领导终身制。当时在讨论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不得连任超过两届,还有一种意见是不得超过三届。过去连任三届是很普通的,像毛主席多少届了,周总理多少届了,所以连任三届也很自然。争论很激烈。我记得当时方毅同志极力反对连任三届,认为连任三届和终身制差不多了。他极力反对,所以就规定不得超过两届。

我记得当时还争论一个问题,就是土地国有问题。起草宪法才发现1954年宪法对土地所有权根本没有规定。奇怪了,土地这么重要的事情怎么能不做规定,所以这次就要规定土地所有制。当时一个争论就是土地国有,因为有些国家或地区,如香港,别说土地国有,都是租地、买地的。我们研究认为不能土地国有,因为农民分了土地,对土地非常重视,如果规定了土地国有制会影响农民生产的积极性,所以没有规定土地国有,规定城市是土地国有,农村是集体所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时还没考虑包产到户、大包干,所以1982年宪法规定,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其实当时还留有人民公社,只是把人民公社降到和农业合作社一样的地位了,但是还不敢割掉,为什么?怕震动太大了,担心农业生产资料会被破坏。当时的意思是取消人民公社,但是暂时还不能废除,突然废除了农村就要大变动了。直到以后修改宪法时才把人民公社勾掉了。

   民法典要长期做

   我们那时起草法律都是很下工夫的。民法通则最后通过时对审议的草案删掉了15条,增加了40条。我到四川出差,日夜赶,跟顾昂然一起,两个人干了一个星期,每天从早上8点钟干到夜里12点,才把民法通则赶出来。

   我退下来的时候刑法典已经有了,民事诉讼法也有了,刑事诉讼法也有了,就是民法典没有弄出来,民法典是最难弄的,拿破仑法典我记得是1800条,所以民法是要长期做的。

我卸任前,专门召集了几位专家,成立了民法典起草小组,让他们起草民法典。我出了一个主意,我说你们现在把民法先编民法通则,然后把物权法、侵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等等,一个一个编在一起,不就出来了吗?

   官员财产公开法国外都有,台湾地区的马英九也公开。这个法律比较复杂,得认真研究。公开财产的范围是什么,这就比较难弄。有人说比较明显的是不动产、存款、证券,还有人可能有其他的意见,比如说金银珠宝要不要登记,要登记又怎么登记,这些都不简单。

如果有机会重新选择,我还是会搞立法。我觉得起草法律,我有自己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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