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的阴影一直挥之不去,如何解决这一难题,理论界及司法实务界有许多思考及尝试,包括法院改革将执行实施职能和执行裁决职能分开,试行执行长制度,但至今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依笔者浅见,在目前我国法院执行机构体制短期内不会改变的情况下,加大法警参与执行工作的力度,对攻克执行难具有重要意义。从司法实践来看,法警参与执行具有威慑力大、反应迅速、抗打击能力强等特点,非常适合在执行法官的指挥下严肃执法。从根本上说,法警参与案件的执行,还是维护社会主义法治权威的客观需要。法警参与执行的积极作用毋庸置疑。其不仅确实促进了“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个应如何依法治警和执行工作警务化的问题。
一、法警参与执行的依据
《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法院法警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罚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规定》有关执行机构及其职责“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可见法警参与执行有其法律依据,是法律赋予法警的职责。法院的执行工作实践也证明了法警是执行工作强有力的后盾,是一支不可替代的力量。法警参与执行有利于更好地适用强制措施。执行工作固然需要耐心细致的法治教育,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强制措施仍不可缺少。《人民警察条例》赋予了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中特有的持有警具、警械和枪支的权利,对使用武器也作出相应的规定,这为司法警察处理突发事件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使得由法警执行搜查、查封和扣押被执行财产、拘留违法人员等任务更加符合实际。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执行工作的主体,应是专门的执行工作机构,法警只是全部执行力量的一部分,执行工作“必要时应由法察参加。”不能忽视“在专门执行机构的主持下,必要时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参与对生效法律文书予以执行”。
二、法警参与执行注意事项
1、准确把握“参与”二字。在我国的法律法规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之前,司法警察在执行中的工作只能说是“参与”或“参加”,所起的作用是辅助性的,这就要求参与执行的司法警察要站好位而不能越位。有些地方法院案多人少,法警“独立”执行案件,是与现行法律制度相悖的,容易造成执行工作秩序混乱,必须准确理解“参与”的涵义,才有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
2、正确协调工作关系。民诉法规定,执行工作由执行员完成,目前司法实践中重大执行措施,一般都有法警参加。法警在案件执行中的从属地位容易使负责执行工作的业务庭对法警工作的忽视,认为法警的警务工作不过是负责执行人员在执行中的人身的安全,防止被执行人对执行工作的阻挠或破坏;而法警队只是参与部分执行工作,容易在思想上产生模糊观念,对执勤中“陪同”的配角有抵触思想,对执行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认识不足,使得执行现场维持秩序工作不到位等,致使执行工作被动。
3、工作责任的定位。法警在执行工作中只是“参与”,会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他们在案件执行中工作主动性不强、责任心不够,对执行工作准备不充分,表现为对执行警务时思想麻痹,行动散漫,执行警务时随意闲聊嬉戏打闹等等。这是因为案件的责任完全由执行员承担,案件办理的成功与否与参与执行的法警没有多大关系。虽然法律规定了执行员与法警在执行工作上的分工,但工作责任却没有明确,这也导致了部分法警在执行工作中存在消极思想,影响了执行工作顺利开展。
4、执行工作中强制措施的使用问题。由于需要司法警察参加的案件大多是敌对情绪较高或矛盾比较激烈的案件,对执行过程中,一有被执行人阻碍执行工作,法警通常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对于拘留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手续是否完备,在什么情形下适用等问题不加以考虑,以及给被执行人加带械具等强制措施适用的随意性大,忽视了依法办案的准则和要求,违背法律规定,不仅不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也容易激化矛盾,导致司法不公。
三、完善“法警参与执行”的建议
随着改革的深化,矛盾纠纷日益凸显,执行工作压力越来越大,对法警参与执行的能力也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而当下法警也存在着法律知识不够丰富、人员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提高法警素质,规范执行参与工作刻不容缓,可以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强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法警素质。法警在法院中虽处于辅助地位,但是在审判执行、安全保卫等方面都离不开他们参与,且还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这就需要加强思想教育,树立英勇善战、不怕牺牲、服从命令、顾全大局的意识;还要在工作中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敏锐性,提高防范意识,增强保密意识,提升业务素质。业务熟练是做好法警工作的基本条件。法警既要懂“法”又要懂“警”,这样才能适应法院新形势的需要,做到法律业务与警务技能并重。
2、整合法警队伍,加强规范管理。基层法院警力严重不足,有的法院将法警安排在各庭室科从事其他工作,警力分散,不得不向社会招聘临时法警补充警力,造成了法警队伍管理混乱和警员素质参差不齐,严重影响了法警参与执行的效率和作用。应根据新形势要求,重视法警队伍组织建设,配齐法警人员,集中管理,并根据其性质分立出来,建立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的法警管理体系,使法警队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3、适当时机可以实行执行工作警务化。随着法警在执行工作中所发挥着日趋重要的作用,法警由“参与”到“主角”渐成趋势,一些地方法院也进行了尝试。推行执行工作警务化,将执行人员从法官序列中分离出来,列入法警序列,成为统一的执行机构,执行、警政、警训、值庭押解等统一调度,可以充分发挥法警优势,对于我国法院加大执行力度,解决“执行难”问题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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