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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为人侵权 监护人和学校共担责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4-08-25 10:58 点击量: 653

   (通讯员:宋芳)两小学生课间嬉戏,一人将另一人撞伤,家长和学校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利川市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这起特殊的侵权赔偿责任。

   张某与曾某系利川市某小学学生,2013年12月12日10点课余活动时间,六年级的曾某在操场上将一年级的张某撞倒致伤,将其背到教室。当天下午,张某因受伤疼痛难受被其班主任发现,班主任便通知其家长家长张某送至利川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3天,共用去医疗费22958.62元,其中农合基金补偿8000元,保险赔付2851元,原告自费12107.62元。利川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中载明:原告的损伤为左腿骨骨折,出院后需卧床休息三个月,第二次手术费大约12000元左右。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为医药费的问题将曾某和利川市某小学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曾某撞伤张某,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曾某某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生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张某受伤时不满10周岁,利川市某小学未举证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被告曾某负主要责任,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利川市某小学负次要责任,承担4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