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namespace> 在司法改革去地方化、去行政化的过程中,一定要把对法官的监督放在重要位置。当事人符合正当程序和理性规则的监督是最有效的监督。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上提出。
江必新说,对司法、法官的治理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司法体制改革强调去地方化、去行政化之后,法官到底要不要监督,怎么监督,这是党和国家机关、社会、律师、当事人普遍都关注的问题。
江必新认为,法官的独立性和法官责任的豁免制度不能成为法官拒绝监督的充分理由。因为,司法的独立性问题、审判的独立性是一条公理,没有哪一个国家不承认,不承认这一条,显然就没有公正可言。
有人提出,现在很多国家都保留着法官豁免的制度,那么就意味着对法官难以监督或者不需要监督。有的国家对法官实行高薪,有的选任非常严格,在这种制度下也不需要监督。对此,江必新认为,法官豁免只是在一定范围内和程度上的豁免,而不是绝对的豁免。高素质和精英范的法官,也不一定能保证过去品质好,就一直品质好。所以,需要监督。而且,无论是高薪还是严格选任制,在任何国家都存在着对法官或明或暗的监督。“任何权力都可能产生腐败,绝对权力产生绝对腐败”。
“在强调法官独立审判的背景下,司法改革过程一定要把对法官的监督放在重要位置上,作为一个重要的部分加以研究。因为独立审判只是公正审判的必要条件不是充分条件。”江必新说。
由谁来监督法官?江必新认为,更好的监督者是当事人和代理人,因为当事人是利益最直接相关者,有监督的动力,也最了解案情,有监督的条件,同时,当事人的监督有对等性,双方当事人都可以监督,可以避免单方面的不平衡的监督。由当事人监督的成本也低,不需要另外设立若干个机构,也可以避免无限监督的循环链。另外,仅仅是当事人的监督也不行,需要配合相关机构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比如权力机关、检察机关,只有公权机关和当事人的合理配合,才能产生良好的监督效果。
江必新表示,要想使监督有效,不至于出现负面作用,一定要有正当合理的程序的保证,有严密的司法程序。所以,要赋予法官更多的义务和责任,赋予当事人更多的权利,使当事人能够足以制约审判权。
在江必新看来,最好的监督方式就是通过对法官的任免权、弹劾权、罢免权来监督,“罢免一个比监督一百一千个案件都有效。”
江必新指出,对案件的监督,现有两审终审制度是存在一定问题的,三审终审比两审更有优越性。三审终审加一次抗诉最好。因为两审终审错的比例比较高,改正以后等于动摇了裁判的权威性,三审终审使裁判的稳定性确定性增加,也有利于有效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