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段艳菊)近日,忠路法庭审结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
刘某与张某系协议离婚,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达成协议,小孩由刘某负责抚养,张某每月给付刘某小孩抚养费300元。协议达成后,双方一直按照协议履行。但今年张某拒付抚养费,理由是刘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小孩改随刘某姓。
了解案情后,承办法官一方面批评了张某的做法,指出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那种认为子女只能随父姓的思想是不对的,因此而拒付抚养费是违反婚姻法的;同时,法官也指出女方刘某在离婚后,未征得男方张某的同意,单方面决定将子女的姓改为随母姓的做法是不当的。最终,刘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向张某道歉,而张某也同意继续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给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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