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人民法院
关于删除部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
决定
本院依法执行周建国与朱西锐水泥款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朱西锐已于2013年12月31日全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将朱西锐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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