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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 应予返还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3-03-15 15:02 点击量: 655

   

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刘守柏)近日,利川市人民法院圆满的解决了一起长达几年之久的不当得利纠纷案。

幸某与谭某均系利川市建南镇村民,2004年谭某与合伙人幸某某在该村石板滩大桥修建了一条简易公路,在开办沙场时,该简易公路占用了该村村民幸某等人承包的土地和山林,其中,占用了幸某的土地165㎡。2010年重庆市万州区双源水利开发有限公司修建大滩口水库,水库蓄水后将淹没该公路,该公路被重庆市万州区双源水利开发有限公司征用。利川市建南镇人民政府分别与幸某某、谭某签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合同,合同约定对该公路以55元/㎡的标准进行补偿,该补偿款中含土地补偿费和道路建设补偿费。道路建设补偿费归谭某、幸某某所有,土地补偿费归土地承包人所有,经结算,幸某某、谭某分别得到了42405元的补偿款。利川市建南镇人民政府在与谭某、幸某签订补偿合同时,就明确的提出,该款项有村民幸某等人的土地补偿费,要求谭某和幸某如实发给村民幸某某等人。幸某的补偿款得到后,如数将补偿款发给了有关村民,谭某收到补偿款后,以种种理由拒绝发放幸某等人。经村委会、乡政府多次主持调解,谭某仍未退还幸某等人的补偿款。幸某于2012年11月向法院起诉,要求谭某返还土地补偿费244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的财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财产返还给他人。而本案的谭某在领取补偿款时,建南镇人民政府的财务部门已明确告知补偿款中含幸某的土地补偿费2449元,当场谭某承诺收款后将幸某的土地补偿款2449元退还给他,但谭某在收到补偿款后,却占为己有,其行为是违法的。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判决谭某一次性返还幸某土地补偿费24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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