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冉利咸)近日,利川市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罪案,判处熊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7年7月2日11时许,熊某的哥哥与嫂子因感情问题在汪营镇梨树村某乡村公路上发生争执,嫂子驾车带着女儿离开。熊某的哥哥阻止未果并因被汽车拖行而摔倒在地,便让熊某拦停汽车,熊某拾起路边的石头朝嫂子的车砸去,砸碎汽车挡风玻璃,并将侄女砸伤。经鉴定,其侄女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砸汽车损失价格为650元。
当日18时许,利川市公安局汪营派出所民警电话传唤熊某接受调查,熊某没有抗拒,自愿到派出所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发案事实。
利川市法院经审理认为,熊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熊某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熊某赔偿被害人全部医疗费用,并取得被害人父亲的谅解,但未取得被害人母亲的谅解,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熊某因没有正确处理其兄嫂的婚姻家庭矛盾导致犯罪,其兄嫂也负有一定责任,酌定对熊某从轻处罚。熊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据此,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