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李慧惠)近日,利川法院审结了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陈某与其夫冯某原有旧房一幢,并有该旧房房前屋后的承包经营责任地。2010年3月,冯某和李某签订了协议,将旧房和房前屋后的责任地三块转让给了李某。冯某去世后,陈某及其子女以以前不知道此事,冯某无权私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承包经营的责任地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冯某与李某签订的协议无效。
本院经审理认为,冯某与李某签订的协议不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形,陈某及其子女虽未到场签订协议,但在房屋转让后亲自对旧房进行了腾房,此后她们与李某又先后两次因转让责任地的界址发生争议,村委会两次出面调解,说明李某及其子女对转让的事实是知道和认可的。在冯某去世后,李某及其子女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其要求确认协议无效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一审判决冯某与李某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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