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徐敬军)近日,利川法院建南人民法庭审结一起离婚案件,原告高某的诉讼请求未获法院支持。
2012年6月13日,高某向建南人民法庭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其妻子程某离婚。高某诉称其夫妻双方婚后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与程某离婚。经查,高某、程某于1989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 1991年8月25日在利川市建南镇婚姻管理部门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双方婚后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1年高某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陈某离婚,后又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期间,程某一直患病,开支医疗费用15320元。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并且具有相互抚养的义务。高某、程某自结婚以来已有二十多年,并生育一女一男,证明双方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程某因身患疾病,生产生活具有一定困难,高某作为丈夫有义务提供相应的帮助和照顾。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并无足够证据予以佐证,故高某关于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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