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人民法院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一、当事人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
2.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勘验人员及鉴定人回避;
3.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
4.民事诉讼当事人自行和解,原告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在裁决前申请撤诉。被告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
5.查阅、复制案卷相关材料;
6.对一审裁决提出上诉,对生效裁决申请执行;
7.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在法定期间内对生效裁判申请再审,对因裁判错误而造成的损失申请国家赔偿。
二、当事人应当承担下列诉讼义务
9.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10.签收人民法院送达的各种诉讼文书;
11.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不得出具伪证;
12.如实陈述案件事实;
13.不得违反法庭规则,转移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14.自觉履行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15.提供财产线索及当事人下落,被执行人应如实报告财产状况;
16.遵守诉讼秩序,尊重法律,尊重审判、执行人员的人格尊严。
三、对当事人妨害诉讼活动的强制措施
17.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18.对妨害诉讼、执行活动的行为,可以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训诫、罚款、拘留,对严重扰乱诉讼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义务
19.如发现本院工作人员和人民陪审员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接受送礼、吃请,多收、少收费用或收取费用后不开据正式发票,索贿、受贿,枉法裁判或干涉办案等问题的,可以向本院院长、监察室举报,或向上级法院院长、监察室举报,也可以向本级或上级党委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20.不得直接或委托他人向本院工作人员和人民陪审员送礼品礼金、行贿、低价销售或代购物品、私下向本院工作人员和人民陪审员交付费用,帮助其谋取私利。
21.不得干扰裁判文书依法上网公布。
22.不得有其他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