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吴建平)被告张某丧夫后带着几个未成年的孩子与原告秦某再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
2012年6月,原告秦某在浙江省永康市务工时不慎摔伤,并获得24万元的赔偿款。原、被告回家后,因原告秦某下身瘫痪,生活不能自理,被告张某遂放弃对秦某的护理,并拿走其全部赔偿款。原告秦某遂将张某告上法庭,法庭受理后,根据原告秦某的申请,裁定被告张某先行支付5万元作为秦某的生活费。到期后,被告张某拒不履行上述裁定确定的义务。法院遂决定对张某拘留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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