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 王毅)近日,文斗法庭审结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杨某与王某同居后相继生育两女,现杨某已外出一年未归,王某遂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给付两小孩抚养费。通过法庭调解,杨某每年给付两小孩3000元抚养费。
1992年出生的杨某与1975年出生的王某于2007年相识相恋后便开始同居生活,于2008年、2009年相继生育两女,2012年杨某外出务工后至今未归。近日,王某到法庭起诉,要求杨某给付两小孩抚养费。法庭干警遂电话联系杨某,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以及《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即“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杨某于是决定回家出庭应诉。
庭审中杨某称其没有经济能力抚养小孩,要求降低抚养费给付标准,并承诺以后条件宽裕了会增加。法庭干警组织双方进行调节,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杨某每年给付两小孩3000元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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