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徐敬军)日前,建南法庭缺席判决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2011年10月16日,杨某因经商缺乏资金,便在覃某处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于当日向覃某出具借条1份,约定“定于一个月内还清”。逾期后,覃某多次追收借款,杨某至今仍未偿还。后杨某一直外出未归,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覃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及时还清借款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杨某向覃某借款现金人民币30000元的事实成立,其借贷关系明确,借贷行为合法,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对覃某要求杨某偿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对于覃某主张杨某自2011年11月16日起按3%的月利率支付利息的请求,因双方在借款时没有约定利率,现覃某主张逾期利息,应从杨某逾期还款的时间之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最终法院判决如杨某偿还覃某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1年11月16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但驳回覃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承办法官解释称,对于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双方在借款过程中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视为没有利息,债权人不得主张借款期间的利息,但债务人逾期不还的,债权人可以要求自债务人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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