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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保险车辆出事 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3-03-15 15:11 点击量: 540

   

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刘守柏)近日,利川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受害人家属刘某、程某得到了赔偿。

2012年5月7日,刘某之夫、程某之父程某某在利川市谋道镇普惠房地产公司的建筑工地做完工后驾驶FEY8××摩托车回万州,当车行至318国道1703KM+550M处时,与占道行驶的张某驾驶的川17-E03××号运输型拖拉机相撞,程某某当场死亡。利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201209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程某某无责任。张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华财保华蓥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刘某、程某与张某等达成赔偿协议,程某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费用439504.98元,除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外,另由张某赔偿24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程某某因张某驾驶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且张某承担本次道路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张某驾驶的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在保险期间内,其承保的中华财保华蓥公司应在所承保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程某某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等损失439504.98元,应由中华财保华蓥公司限额赔偿1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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