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推进执行工作,本院依法将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中恩施州利川市水井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已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履行期限未到,应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
将恩施州利川市水井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093761-0)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中删除。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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