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汪小月 )近日,利川市法院对一起危险驾驶罪的案件进行了审理,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2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6年1月21日9时55分,被告人李某驾驶鄂Q23291中型普通客运车辆,在谋道镇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车辆核载19人,实际乘坐36人,超员17人,超员89%)。沿谋道镇迎宾大道行驶至某三岔路时,被正在进行交通安全检查的民警查获。
利川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诉判决。
对于超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第八条就明确规定: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利川市法院希望广大客运司机、车主以此为戒,切勿认为超载只是罚款、扣分的小事情,超载也可能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