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刘守柏)近日,利川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一起诈骗案,犯罪嫌疑人李某受到了刑事处罚。
李某系利川市南坪乡大罗村十七组村民,2011年7月,被害人陈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李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见被害人陈某有钱,便产生对其实施诈骗的念头,于是伙同李某对被害人陈某实施诈骗。2011年8月6日,李某某以介绍男朋友的名义让陈某和李某相识,当陈某对李某产生信任后,李某在李某某的安排下,于同月28日晚11时许将陈某带到利川市鞍山巷游玩。李某某找人假装打劫陈某,李某为“救”陈某将劫匪“杀死”,并捏造让陈某确信劫匪已死的事实。然后李某某就出面找人帮忙摆平“杀人”事宜。陈某信以为真,便将自己的存款取出交给了李某某,李某从李某某手里分得了10万元,并从陈某处得到了11500元的生活费。后来,李某见陈某容易受骗,便产生避开李某某单独诈骗陈某的想法,于是以在广东做煤炭生意缺钱和生活窘迫为由,又骗取了陈某62000元,后分给李某某1万元。
法院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李某与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李某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能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我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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