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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来源: 人民法院报第五版 时间: 2014-11-19 11:18 点击量: 16913

    一、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重大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至关重要。”笔者理解,其重要性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是社会主义法治急需的组织和人力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其中,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包括政治保障、思想保障、组织保障和运行保障。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保障,保障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方向;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保障,保障社会主义法治的科学发展;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并有效实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运行保障,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任务的细化和落实;建设宏大的法治工作队伍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保障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监督守法、全民普法的实现。

    第二,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是人才强法的根本举措。人才强法是人才强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四中全会《决定》的逻辑结构来看,第二部分至第六部分分别论述和部署立法、执法、司法、守法、队伍建设,所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从基本布局出发,就是要形成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人才强法全面推进的良好局面。

第三,建设一支优秀的法治工作队伍,才能实现良法善治、法正民安。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主体是人民,人民是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动力和力量源泉。但同时也要看到,法治工作核心是依法治理国家和社会,处理公共事务,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长期持续发展,其基本内容是政治性、思想性、智慧性、专业性、技术性相当复杂的事务,需要高级专门人才。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之后,随着科学技术进步、社会转型和利益格局的巨变,新型案件、疑难案件、涉外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层出不穷,征地拆迁、土地承包纠纷、社会保险、教育医疗、消费者权益等涉及民生问题和群体性利益的案件逐年增加,与人格权、生存权、环境权、发展权等人权问题关联的诉讼也呈现攀升趋势。这就需要大批受过良好专业训练、具有救济权利、定分止争、制约公权实践理性和实践经验的法律专家。

    二、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主要任务

法治工作队伍,也就是法治队伍。过去,我们常说法律工作者、法律工作队伍,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的今天,我们要与时俱进地改称呼为法治工作者、法治队伍。法治队伍,涵盖的范围比较广泛,举凡在党政军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队、社会各领域专职从事涉法工作和法治工作的人员,都可称为法治工作者,都隶属法治队伍。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

笔者认为,最核心的一支队伍是法治专门队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专门的法治队伍主要包括在人大和政府从事立法的工作人员、在行政机关从事执法的工作人员、在司法机关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先要把这支队伍建设好。”立法、执法、司法这3支队伍既有共性又有个性,都十分重要。立法是为国家定规矩、为社会定方圆的神圣工作。立法人员必须具有很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具备遵循规律、发展民主、加强协调、凝聚共识的能力。执法是把纸面上的法律变为现实生活中的法律的关键环节,执法人员必须忠于法律、捍卫法律、严格执法、敢于担当。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人员必须信仰法律、坚守法治、端稳天平、握牢法槌、铁面无私、秉公司法。要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教育和引导立法、执法、司法工作者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要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之间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推动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

    法律服务队伍主要包括律师,也包括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以及法律服务志愿者等。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要大力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这条要求不能放松,更不能放弃,决不能在其中产生出以“法治”、“维权”作为招牌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异己力量。要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建立激励法律服务人才跨区域流动机制,逐步解决基层和欠发达地区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和高端人才匮乏问题。

    一支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队伍也是必不可少的。《决定》的第七部分专门设立一节部署加强涉外法律工作,必须有一支更高素质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才能做好日益增多和复杂的涉外法律工作。必须承认,我们目前仍然缺乏,不是一般缺乏,而是十分缺乏这样的人才

    法学专家队伍对于探索和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法治理论体系和法治话语体系,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占领法治意识形态阵地,至关重要。《决定》强调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这既指出了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极端重要性,也指出了建设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队伍的极端迫切性。为此,《决定》要求要重点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深厚、熟悉中国国情的高水平法学家和专家团队,建设高素质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专兼职教师队

    三、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人才培养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体系、法治国家和法治中国而言,我们的法治人才培养机制还很不适应、很不符合。其中,最大的不足当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教育的薄弱。从客观上讲,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起步较晚,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法治话语体系也是最近逐步开始形成的,所以,西方法治理论一度在教材和教学中占据了主导地位;从主观上来讲,我们还没有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自信和理论自觉,对西方法治模式和法治理论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和危害认识不足。现在中央强调,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来教书育人,作为整个法学教育的指导思想,这是有的放矢,非常重要的。为此,《决定》提出要着力“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主要措施包括:

    第一,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导向,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方位占领高校、科研机构等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阵地,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形成培养社会主义法治人才的良好制度环境、理论环境、人文环境和舆论氛围。

    第二,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从培养社会主义法治人才、治国理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的需要出发建构我们的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

    第三,深入实施卓越法治人才培养计划(该计划原名称是“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仅需要一大批法律人才,更需要卓越的法律人才。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已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要把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作为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把培养涉外法律人才作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突破口,把培养西部基层法律人才作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基础工程。

    第四,大力推进法学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我们是在全球化背景下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也必然是在全球化背景下推进中国法学教育改革。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出政治立场坚定、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要积极探索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多样化机制,包括完善与国外院校交流、双学位联合培养、国际组织实习等项目,加强对外交流合作,拓展法治人才国际化视野。

    第五,深化高等法学教育体系和管理体制改革,充分发挥法学教育在法治建设中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为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为此,要全面启动法学教育体系和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由中央政法委统一领导,由教育部、司法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法学会共同参与的法学教育改革领导小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雷厉风行地出台法学教育改革的相关意见,报中央批准后推行。

    第六,切实抓好法学教师队伍建设。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培养大批德才兼备的法治人才,建设好教师队伍是关键。为此,我们要更加重视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建设。首先,要按照比自然科学和其他人文学科更高的思想政治标准加强法学教师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要求法学教师必须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法律,必须以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尽善尽美的职业精神从事教书育人工作。其次,要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实施高校和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互聘计划,重点打造一支高素质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专兼职教师队伍,吸收更多有丰富实践经验和一定理论素养的专家型法官、检察官、律师上讲台、当导师。